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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声明
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炭、发电(基本为自发自用)、氧化铝、铝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已形成比较完善的煤电铝材产业链,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煤炭业务的主要产品为煤炭和型焦,具有低硫、低磷、中低灰分、高发热量等特点,产品种类分为精煤、块煤、洗混煤及型焦等,主要应用于冶金、化工、电力等行业。铝业务的主要产品为氧化铝、电解铝及电解铝深加工产品等,产品质量优良。其中,氧化铝主要用于电解铝的生产;电解铝分铝锭和铝合金两种,主要运用于建筑、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电解铝深加工产品主要包括铸轧卷和冷轧卷,主要运用于建材、包装、家电和印刷等行业。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2015年,受整体宏观经济疲软、产能严重过剩等因素影响,公司遇到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困难,两大主营产业煤炭和电解铝均出现严重亏损。面对异常严峻的经营形势,公司果断采取“战危机、渡难关”系列举措,保持了公司正常生产运营。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558,221,900.24元,较上年下降26.7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72,688,634.99元,较上年下降356.3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行业产能过剩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产品煤炭、电解铝市场需求减少,价格大幅下降,其中:煤炭产品不含税价格同比下降103.72元/吨,降幅20.41%,铝产品不含税价格同比下降1,320.03元/吨,降幅11.72%。
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2015年公司生产煤炭776.94万吨(其中永城矿区445.12万吨,许昌、郑州矿区331.82万吨),销售765.55万吨(其中永城矿区438.39万吨,许昌、郑州矿区327.16万吨),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91.73%、90.38%;生产型焦6.86万吨,销售6.47万吨,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98.00%、92.43%;生产铝产品117.11万吨(其中永城区域35.85万吨,新疆区域81.26万吨),销售117.47万吨(其中永城区域35.26万吨,新疆区域82.21万吨),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98.16%、98.47%;生产铝材冷轧产品5.23万吨,销售5.22万吨,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108.96%、108.75%;发电150.21亿度(其中永城区域51.07亿度,新疆区域99.14亿度),供电140.23亿度(其中永城区域47.09亿度,新疆区域93.14亿度),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100.58%、93.90%;生产碳素产品60.60万吨(其中永城区域16.29万吨,新疆区域44.31万吨),销售61.98万吨(其中永城区域16.86万吨,新疆区域45.12万吨),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105.39%、107.79%;生产氧化铝75.92万吨,销售76.83万吨,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97.33%、98.50%。各主要产品基本实现了产销平衡。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558,221,900.24元,较上年下降26.7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72,688,634.99元,较上年下降356.3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行业产能过剩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产品煤炭、电解铝市场需求减少,价格大幅下降,其中:煤炭产品不含税价格同比下降103.72元/吨,降幅20.41%,铝产品不含税价格同比下降1,320.03元/吨,降幅11.72%。
由于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和更大的经营压力,为争取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董事会将带领经理班子和广大员工以创新思维和拼搏精神直面困难,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主营业务盈利水平,继续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品结构,降本增效为中心,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强化“止损”机制,通过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确保资源向效益好的产品和下属企业配置;公司正在积极应对山西省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纠纷事宜,争取尽快通过法律手段妥善解决。同时,公司将积极顺应国家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趋势,深入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指导和支持公司适时开展战略规划研讨与制订,探索通过股权、资产结构的优化调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路径,积极寻求新项目投资机会,探索通过产业升级、业务转型和资产整合等措施谋求公司及下属企业早日走出经营困境,拓展生存空间,以谋求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间接控股子公司1家,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1家。主要为:
(1)2015年2月,本公司的子公司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购买取得了商丘神火明锦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
(2)2015年4月,本公司的子公司河南神火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其子公司禹州市禹信地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报告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六届九次会议于2016年4月16日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崔建友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16年4月6日分别以专人、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董事李炜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书面委托董事崔建友先生就会议提案行使表决权,其余均为亲自出席),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告编号:2016-015)。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6-017)。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告编号:2016-018)。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2015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72,688,634.99元,2015年末公司(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074,734,781.54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鉴于公司2015年度经营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目前资金状况、长远发展需要等因素,董事会拟定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半岛彩票平台。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认为: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公告编号:2016-019)。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认为:公司建立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要求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理、合法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活动均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和防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董事会出具的《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营及监督的实际情况。对《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告编号:2016-020)。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认为:2015年度,公司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公司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董事会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6-021)。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子公司、联营企业2016年度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此项交易须提请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部分子公司、联营企业2016年度贷款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2)。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书面意见,认为:2016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是在自愿和诚信的原则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符合投资者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通过自身努力,尽量减少并最终摆脱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董事崔建友先生、李崇先生、李炜先生、齐明胜先生、石洪新先生为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四票同意,五票回避,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此项议案须提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聘任方案及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书面意见,认为:在2015年度审计工作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审计准则,按照审计计划如期完成年度审计工作,表现出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16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包括公司所有子公司并根据需要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拟定为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定为30万元,差旅费由该所自己承担。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利用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使用自有资金适时开展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且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秘书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元勋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附后),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5)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26)。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半岛彩票平台、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六届八次会议于2016年4月16日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孙公平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16年4月6日分别以专人、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告编号:2016-016)。
(二)会议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状况,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的编制及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6-017)。
(三)会议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决策程序合法、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经理班子能够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在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行为,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现状,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要求。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4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告编号:2016-020)。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解决公司子公司商丘阳光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铝材”)、联营企业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郑煤电”)日常业务运营的资金来源问题,公司拟调整阳光铝材、新郑煤电担保额度,担保有效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未涉及调整的子公司担保事项仍按以前年度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注:根据新郑煤电的股东会决议,由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为其流动资金借款8.5亿元提供担保。按出资比例,公司拟为新郑煤电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8.5亿元的流动资金借款的39%部分即3.315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召开了董事会第六届九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尚须提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担保额度调整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
主营业务:铝材及铝合金材的生产、加工、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经营范围: 煤炭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矿产品、煤矿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仓库、场地及设备租赁。(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担保事项为最高额度担保,目前,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公司将根据融资业务安排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在授权期限内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履行担保事项。
根据阳光铝材、新郑煤电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解决其日常业务运营的资金来源问题。
阳光铝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其财务和经营决策,担保风险可控。
新郑煤电赵家寨煤矿储量丰富,煤质较好,竞争优势明显,且新郑煤电控股股东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担保公平、对等,董事会认为此项担保风险较小。
3、为防范风险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在担保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除全资子公司外,公司均要求被担保企业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若因金融机构不认可其他股东的担保能力等原因,必须由本公司提供全额担保的,公司均要求其他股东将所持被担保企业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并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27,998.00万元,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54,739.00万元,商丘阳光铝材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0,000.00万元,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84,600.00万元,河南神火发电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07,702.56万元,新疆神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32,600.00万元,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09,996.00万元,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33,300.00万元,合计人民币760,935.00万元,占公司2015年底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4.56%。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2015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16年度预计情况如下: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建安”)、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达”)、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铝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商丘分公司”)、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铝箔”)和上海神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火”)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上述日常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了董事会第六届九次会议,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崔建友先生、李崇先生、李炜先生、齐明胜先生、石洪新先生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尚福山先生、严义明先生、曹胜根先生、翟新生先生均表示同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该议案须提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神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主营业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上范围按有效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建筑材料(不含木材)、涂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神火建安2015年1-9月份营业收入14,469.87万元,净利润702.85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神火建安资产总额14,630.10万元,净资产8,452.21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属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神火建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矿山机械加工、修理;铸钢件及铸铁件生产、销售;矿山支护用品、橡塑制品、五金电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器材、有色金属(国家限制、限定经营的除外)销售;机电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利达2015年1-9月份营业收入24,700.26万元,净利润257.96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新利达资产总额31,918.61万元,净资产9,547.11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属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副总经理程乐团先生兼任新利达法定代表人。新利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盈利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神火集团商丘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4日,营业地址为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鑫丰大道1号,负责人是李崇先生,主营业务为电解铝、铝材及铝合金材料的生产、销售。神火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主营业务:煤炭、电力、电解铝、铝加工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1-9月,神火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604,958.67万元,净利润-113,773.27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神火集团总资产5,448,410.84万元,净资产924,333.72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受神火集团控制,公司副董事长李崇先生兼任神火集团商丘铝业分公司负责人。神火集团商丘分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神火集团商丘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神火集团承担。神火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连续多年被列入中国500强企业。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开发、生产有色金属复合材料,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上述自产产品、同类商品、铝及其制品(氧化铝除外)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质检、安检管理等要求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后开展经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神火铝箔2015年营业收入88,812.98万元,净利润668.35万元;截至2015年底神火铝箔资产总额96,631.72万元,净资产23,500.64万元(已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属神火集团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副总经理王西科先生兼任神火铝箔公司法定代表人。神火铝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产品质量合格率逐步提高,经营情况逐步好转,且有其大股东神火集团的扶持,未出现过债务逾期情形。
主营业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神火2015年1-9月份营业收入144,708.19万元,净利润290.61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上海神火资产总额2,652.46万元,净资产2,638.94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神火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1)公司与关联方互相提供产品和服务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双方有权依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同时亦应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
(2)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条件将不低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相似服务的条件,并给予优先于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3)如有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条件优于关联方,公司将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产品和服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关联方发出终止该等产品与服务采购的通知。
(4)公司与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以及质量等标准。
(3)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协议价格。(协议价格是指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而构成的价格)。
(4)依据属性和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采购程序应当通过招标程序采购的产品和服务,价格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能够使公司获得质量稳定的原材料和得到相关的服务,降低采购、销售成本,同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发挥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管理优势,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会因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将积极与控股股东协商,本着合法、公平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采取收购资产、调整股权结构等方式减少关联企业数量,从而逐步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或当年累计金额不超过各项预计总额,可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如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或当年累计金额超过各项预计总额,需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进行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16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是在自愿和诚信的原则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符合投资者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通过自身努力,尽量减少并最终摆脱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多变,有色金属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铝价的波动对公司铝锭售价产生直接且重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效益。因此,为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将公司铝锭的销售价格风险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目标,公司决定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利用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适时开展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为避免公司主要产品铝锭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降低铝锭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将通过期货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降低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铝锭的套期保值,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公司在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投入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全部为自有资金。该项业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业务期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利用期货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适时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将公司铝锭的销售价格风险控制在适度范围内,有利于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目标。
1、公司已制定《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套期保值工作按照以上制度严格执行。
2、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操作、监督等工作分工和控制机制。
领导决策组是期货保值交割销售业务的决策机构;实施操作组负责信息的收集、行情的研判,提出套期保值方案操作和修改的建议,根据领导决策组审批过的保值方案下达的交易指令等工作;资金风控组负责审核期货保值方案是否具有严肃性,审核期货保值机构是否合理,以及保值方案是否按照审慎稳健、规避风险的原则等工作。
3、公司操作期货的下单员、交易员、风险管理员、合规管理员等均从事铝锭现货和期货业务多年,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经验。
2、价格波动风险:铝锭期货合约价格易受基差变化影响,行情波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3、信用风险:虽然公司建立了选择经纪公司的制度和程序,但不排除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
4、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金融衍生品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5、法律风险: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的交易损失。
1、公司已制定《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套期保值工作按照以上制度严格执行;
2、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制度,利用事先、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3、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铝锭期货,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持仓时间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6、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严格控制不超过董事会批准的保证金额度。
7、公司建立选择经纪公司的制度和程序,将通过在各经纪公司分仓交易,加强资金管理,降低风险。
公司拟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品种市场透明度大,成交活跃,流动性较强,成交价格和结算价能充分反映衍生品的公允价值。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利用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使用自有资金适时开展铝锭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且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元勋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李元勋先生,197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08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硕士学位,中级职称(金融),2008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2年7月进入本公司工作,任公司财务部职员;2004年6月因工作需要调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历任文秘科副科长、科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元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在其他单位有兼职,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方案已经董事会第六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方案已经董事会第六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9日15:00至2016年5月10 日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15:00至2016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均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7.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